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并具体阐释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特征,其中“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对中国式现代化所彰显的生态内涵、发展特质、理念原则和实践路径的集中概括。其理论内涵具体展现为:发展理念的生态化,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绿水青山中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现永续发展;发展方式的低碳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绿色低碳转型,高效利用资源,激活和增强绿色生产力以推动高质量发展;发展目标的统筹化,主动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努力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江苏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任在肩,聚焦绿色发展,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江苏实践意义重大。
织密法律制度网络,夯实生态法治建设进程。从地理环境看,江苏有着较好的自然基底,但也存在资源禀赋不足、资源环境承载受限等现实问题。因此,要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强有力的支撑和保护。截至“十三五”末,江苏出台省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共11件、省政府规章共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共16件,设区市地方性法规共26件,生态环境法规建设卓有成效,生态环境法规制度体系初步建成。但基于江苏人口密集、产业密集和城镇密集的特殊省情,生态环境“超载”、环境成本“透支”的现象尚未根本缓解。今后,江苏要进一步织密生态环保的法律制度网络,持续优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形成政策法规制度合力;在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立改废”并举,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持续提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强化督察权威,把握监管尺度,提升执法效能。
强化治污攻坚力度,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全面优化。江苏以占全国1.1%的国土面积,承载了6%的人口,产出了超过10%的经济总量,单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5倍左右,加之长期快速发展中也累积了不少矛盾和问题,生态环保压力、任务和挑战仍旧繁重。放眼未来,江苏要全面深入推进源头治理,不断强化治污攻坚力度,推动构建适度超前、更加完备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同时坚持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并进、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环境管理约束与激励并举,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让美丽江苏的图景持续焕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加快动能转换升级,建构绿色低碳发展新体系。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江苏是经济强省,传统产业占比一度达到70%左右,自然生态和资源环境承压过重。目前,江苏的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累计达10个,数量居全国第一;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4.4万家,居全国第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超过8.7万家,约占全国1/4,居全国第一。今后,江苏要继续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步伐,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实现发展动能的转换升级,着力扶持和做强绿色低碳产业,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大力发展光伏、风电、氢能等清洁能源,建构可持续绿色低碳发展新体系。
优化利益共享机制,拓宽生态价值转化渠道。江苏要实现绿色发展与生态惠民富民的正向循环,就要通过不断优化与完善生态利益共享机制,切实处理好利益结构调整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为此,要坚持以群众增收致富为目标,做大做强生态产业链,拓宽生态价值转化渠道,把生态红利带给千家万户;要完善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要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要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市场化机制,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使各种利益形态都能得到均衡和优化,实现生态建设和群众增收的双赢。
完善治理体制机制,推进区域生态治理现代化。江苏要站在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的高度,统筹发展与安全,不断完善生态治理体制机制的发展创新,加大力度全面提升区域生态治理现代化水平。一要对接国家和区域生态建设重大战略,高标准推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环境信息共享、协同共治的新机制;二要共同推进各类环境介质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形成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新格局;三要强化生态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监管,持续开展环境监察专项行动等新举措;四要更加突出区域环境治理现代化体系和能力建设,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构建地方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新形态。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南京工业大学应急管理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应急管理学院副教授,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研究项目〈22zxb011〉阶段性成果)